时间: 2024-05-22 22:00:51 | 作者: 圆瓶贴标机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的全部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问题导致的伤亡事故。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以上12类职业伤害事故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判别事故等级较多采用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通过事故处理程序,查明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的方法,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缘由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析的目的,避免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然,处理事故责任者必须谨慎,避免事故责任追究的扩大化。
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事故中吸取这次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的方法,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
由于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能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迅速到现场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和客观的勘察,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
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查清事故原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根据事故缘由分析,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的方法。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